公民逮捕
在香港,現時刑事法律以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之「101條」為著名。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221章第101條(2)指明「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。」當逮捕發生,疑犯必定被警方帶上法院進行審判。
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
· PDF 檔案香港法例第 221 章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》附表 3 所列非適用於緩刑範圍內的例外罪行的有關法律,並適當地提出改革建議。” 公眾諮詢 2. 我們在 2013 年6 月24日發表諮詢文件,並邀請各界對諮
香港海關
罰款級數(參閱香港法例第221章附表8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 (在新視窗開啟) ) 施加的罰款級數 罰款 第1級罰款 $2,000 第2級罰款 $5,000 第3級罰款 $10,000 第4級罰款 $25,000 第5級罰款 $50,000 第6級罰款 …
律政司
不過,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(第221章)第57條規定,除非被告人與其配偶一同受審,否則其配偶是有資格為控方提供證據。除上述例外情況外,被告人的配偶也可予強迫就法例上指明罪行為控方作供。這些指明 …
律政司
由私人檢控而展開的法律程序,律政司司長可繼續該等法律程序,也可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,從而阻止該等法律程序繼續進行(見《區域法院條例》(第336章)第74和75條,以及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(第221章)第…
廉政公署
廉政公署人員被賦予的逮捕權來自不同的法例。根據《廉政公署條例》第10條,廉署人員如合埋地懷疑某人已觸犯賄賂或貪污的罪行, 他們可以在沒有拘捕令的情況下,於調查過程中逮捕該人。根據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101條,就某些特地罪行,廉署人員亦可以在沒有拘捕令的情況下逮捕某人。
終院審理保釋上訴案 黎智英續還柙
須先有「充足理由」相信黎智英不會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,然後再考慮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9G條 法庭在香港國安法第42(2)條下考慮保釋決定時
保安局斥許智峯潛逃海外行為羞恥虛偽
6/1/2021 · 逃亡海外前議員許智峯正被香港警方通緝,有議員表示,早前有丹麥政客公開承認,為協助許流亡而向他發出虛假的公務外訪邀請函,因此本港會否考慮引用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(第221章)第89條起訴有關丹麥政客。保安局書面回覆指,許智峯向法庭「講大話」作虛假理由潛逃,屬「罪加一等」,又
申請公共租住房屋聲明書
· PDF 檔案我明白,根據《房屋條例》(第283 章) 第26(1)(c) 條的規定,任何人於申請公共房屋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,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可判《刑事訴訟 程序條例》(第221 章)附表8 所訂第5 級罰款及監禁6 個月(在修訂本聲明書當日,第5
有話要說/追究失職法官 應對癥下藥\冼國林
因為有關法官明顯違反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9G條第1b 款。該條例清楚列明,如果法官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在保釋期間犯罪,則無須準予被控人保釋。若被告在保釋期間因再次犯罪被控告而帶上法庭,法官就應該相信對方有機會在保釋期間犯罪而
律政司為何不能阻止黎智英保釋
1)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有關保釋的章節,確實提及律政司可以覆核保釋決定,並可要求法庭在覆核期間繼續還柙。 然而,法例9H條指出:「凡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準予任何人保釋,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官申請覆核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決定。
終審法院決定黎智英還押有理有據
黎智英兩宗案件的保釋事宜屬於刑事事項,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》第31(b)條規定, 對於任何刑事訴訟案或事項中,由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所提出針對